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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慶祝與13歲的女友歡歡戀愛百天,18歲青年王某與歡歡到賓館開房并發(fā)生性關系,后被歡歡母親發(fā)現(xiàn)。因認為女兒是被誘騙,歡歡父母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責任,王某則認為兩人是自愿的。昨天,記者獲悉,密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4年。 18歲的王某在臺球廳工作,與13歲的初一女學生歡歡通過微信聊天相識,后確立戀愛關系。兩人自今年1月份至4月份交往并多次發(fā)生性關系。 今年4月10日,兩人戀愛100天。當日晚上,王某叫來共同好友一起慶祝。慶祝后,兩人到賓館開房發(fā)生性關系。此時,歡歡的母親找不到女兒,且女兒的手機一直處于關機狀態(tài),心急的歡歡母親叫來親戚朋友一起尋找。經(jīng)多方打探,歡歡母親在某賓館房間內找到與一陌生男子同住的女兒。看到眼前的一幕,歡歡母親大怒。隨后,民警趕來后將王某帶走調查。 歡歡的父母認為,女兒年紀幼小,沒有辨別是非能力,和王某發(fā)生性關系完全是被王某誘騙,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責任。 該案審查中,王某對與歡歡發(fā)生性關系的事實供認不諱,但其認為與歡歡是戀愛關系,發(fā)生關系是雙方自愿的,不知是犯罪行為。此外,歡歡也找到公安機關表明,她與王某是自愿發(fā)生性關系,要求撤回對王某的控告。案發(fā)后,王某家屬已經(jīng)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且得到了被害人及家屬的諒解。 據(jù)了解,我國法律規(guī)定,不論被害人是否自愿,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(fā)生性關系均構成強奸罪。法院審理后認為,被告人王某明知歡歡是幼女仍多次與其發(fā)生性關系,侵犯幼女人身權利,其行為構成強奸罪,鑒于其坦白交代犯罪事實,自愿認罪,積極賠償被害人經(jīng)濟損失,取得被害人諒解,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。綜上,以強奸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4年。 |
回答者:黔貴一家 (級別:黔小學生) 日期:2016/8/24 11:09:1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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